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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省执法总队《关于开展全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06-09-25
 

嘉渔〔20062

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局)

  根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关于开展全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浙海执总〔20065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场对水产品的需求逐年上升,同时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也引起了广大市民的关注和担忧,并受到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加强水产品安全质量管理已成为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工作。因此,为了确保渔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水产品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必须加大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认真组织并实施这次省总队统一部署的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

  二、周密部署,确保专项执法检查顺利开展

  1、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把宣传教育和专项执法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专项报道、分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政策、法规、标准、技术的宣传,增强水产品生产单位质量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重视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2、认真制定方案。各地要根据省总队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排摸清水产养殖单位生产情况,确定执法重点目标,制定专项执法具体工作方案。要加强对专项执法检查的领导,组织专门班子,落实措施,从人力、物力上保障专项执法检查的顺利开展。

  3、加大处罚力度。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使用农业部公告禁药的养殖单位,必须立案查处,处罚裁量按浙海渔执总〔200651号文件规定的统一处理尺度执行。本次执法检查以属地查处为主,重大案件可移交市处处理。对在今年水产品官方质量抽检中被检出禁药呈阳性及前阶段市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抓紧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局。

  4、加强部门协调。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切实把这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抓实抓细,抓出实效。

  三、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一项新的工作,因此,各地在专项执法检查结束后,要对执法检查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对存在的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研究制定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制度和办法,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逐步把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纳入法制化、正常化的轨道。同时,请各地按浙海渔执总〔200651号文件要求,将有关统计报表和书面总结及时上报市渔政处。

  

嘉兴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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