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
政 策 法 规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
出处:  发布时间: 2005-12-05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书和标志的制作、发放、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农业部统一制定、发布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

    第四条证书的有效期为四年,获证产品生产者凭证书使用专用标志。

    第五条证书颜色为黄色底版,黑色字体。外形为长方形,规格为364×257mm。

    证书编号由颁发机关简称、颁发年代号和颁发顺序号三部分组成。

    证书式样见附件一。

    第六条标志颜色为黑色底版,材质为亚银涤纶,字为银白色,字体为 黑体。标志形状为菱形,分为大、中、小三种,具体规格参数与式样见附件二。

    第七条证书可制作英文版本。

    第八条证书和标志实行定点印制。未经委托机构授权,印制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证书、标志。

    第九条证书由农业部统一组织印制。农业部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部级证书发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证书发放。

    第十条标志由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制作和发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和发放标志。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证书内容发放标志,建立标志出入库登记制度。标志出入库时,应当点清数量,登记台帐;标志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二条证书发放不收费,标志发放按有关规定收取印制工本费。

    第十三条产品生产者凭证书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申领标志。

    第十四条标志应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违反证书和标志的管理、使用相关规定的,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 111日起施行。
 
打印】  【关闭】  
 
  政策法规
法律法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规章
农业政策
国家政策
省级政策
市级政策
地方政策